西安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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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1-08-13 16:53:4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籍管理是教育教学的基础,是学生管理的重要依据,是依法治教、依法治学、依法治校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开放大学学籍管理办法》,结合西安开放大学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籍管理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进行考核、记载、控制和处理的活动,是教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一般包括入学注册、课程注册、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学籍异动、毕业及学位审核、纪律、奖惩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西安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历教育专业学习的学生。对于单科课程注册学习或其他相关类型的学生,西安开放大学将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四条 学生通过国家开放大学入学资格审核,可到西安开放大学教学点(含各分校、工作站和学习中心,以下简称教学点)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国家开放大学相应类别、层次和专业的学籍,由国家开放大学统一向国家教育部进行学生学籍注册(又称“新生电子注册”)。

第五条 学生基本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入学注册时,学生须在认真校验《国家开放大学学生报名登记表》的内容后签字,并对签字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入学注册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基本信息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条 新生报到注册后,教学点要根据招生政策对新生信息认真进行复查。

第七条 新生信息复查合格者,西安开放大学发给由国家开放大学统一印制的学生证。

第八条 学生学籍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8年内有效。

第九条 超过学籍有效期未毕业者,学籍将予以清退。

第三章 课程注册

第十条 开放教育课程按专业设置,教学点须严格按照《西安开放大学专业教学计划进程表》为学生进行课程注册,不得跨学期选课。

第十一条 课程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首次注册指拟修的新课,再次注册是指须重修的课程。

第十二条 课程注册按学期进行。教学点通过西安开放大学选课缴费管理平台为学生办理课程注册(或选课)手续。课程注册相关工作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超出规定时间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课程注册数据确认后将无法更改,教学点须做好课程注册信息核对,避免课程漏注、错注。

第十四条 教学点须在每学期课程注册前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五条 本科补修课程应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进行课程注册。

第十六条新生第一学期注册的课程学分不得低于15学分。在籍生每学期注册的新学课程(首次注册)原则上不得超过22学分或8门课程(不含补修课程)。

第十七条在籍生每学期注册的重修课程(再次注册)不得超过4门课程。如无首次注课程,学生可注册的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22学分或8门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参加未注册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申请课程的免修免考需先办理课程注册。

第十九条教学点第二学期课程注册率不得低于西安开放大学设定的目标值,该指标与教学点办学综合考评相结合。同时教学点须做好第三、第四、第五学期课程注册工作,做好沉淀学生唤醒工作。

第二十条 专业规则发生变化时,教学点须根据西安开放大学教务处调整后的计划做好选课调整,避免计划外选课。

第四章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有关课程考试的要求,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和西安开放大学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程综合成绩的考核一般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的比例按照西安开放大学考试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课程性质和考核要求,课程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等级制。其中,等级制分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二级制(合格、不合格)。学生课程综合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百分制),及格及以上(五级制),合格(两级制),即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 凡课程综合成绩不合格者,可重修该课程,参加下学期考试。

第二十五条 当学期课程综合成绩不合格,但形成性考核成绩合格,可重新参加下一轮课程的终结性考试,形成性考核成绩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综合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未完成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课程和综合实践环节成绩登录后,记入学籍档案,并报国家开放大学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在考试中凡有违纪、舞弊等行为者,将按照西安开放大学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终结性考核纸质试卷,正常情况下保留一年,违纪、雷同等问题试卷须保留八年。

第五章免修免考与学分替换

第三十条 免修免考课程替代,其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须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的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已修课程或证书等,申请相应的课程进行免修免考或者学分替换。

第三十二条 课程免修免考按照西安开放大学开放教育课程免修免考工作相关文件执行。课程学分替换的具体要求,参考西安开放大学学分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教学点应按规定对免修免考课程进行初审、验收,并上报学生免修免考有关证明材料及有关申请审核表格,经西安开放大学审核并上报国家开放大学审批通过,予以备案后生效。办理免修免考的成绩记“免考”。国家开放大学、西安开放大学学分银行认定可以替换的课程也按同样的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家开放大学学习指南课程、专业综合实践环节课程均不予办理免修免考。

第六章学籍异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流程如下:

1.学生办理转学的条件。即拟转入的教学点须在相同年级、相同季节开设有相同专业且能够提供教学服务。

2.学生本人应在学期开学后2周(含第2周)向所在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五份)(附表一)。

3.学生持《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到相关教学点及所在省级电大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4.经相关教学点初审后,报转入、转出省级电大教务处审批,双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由转入省级电大报国家开放大学审批备案。

5.学生转学前已获得的符合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国家开放大学或省级电大考试课程综合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综合成绩不合格的课程,转学后不需重新进行首次注册,已取得的形成性考核成绩、终结性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6.转学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7.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学。

8.申请转学同时可以申请转专业,但须符合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流程如下:

1.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后第2周内(含第2周)向所在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生转专业审批表》(附表二),经所在教学点审核,报西安开放大学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2.转专业只能在相同学生类别、学历层次和规格间转换。

3教学点须开设相应专业且能够提供教学服务。

4.符合转入专业教学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入学资格等相关要求。

5.学生已获得的国家开放大学或西安开放大学考试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

6.转专业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7.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以自愿退学。具体流程如下:

1.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自愿退学申请表》(附表三)经教学点审核,报西安开放大学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学手续。

2.学生自愿退学后,学籍即告终止。

3.自愿退学的学生可重新报读国家开放大学。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国家开放大学和西安开放大学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替换,但学籍有效期需从二次入学时重新计算。

第七章毕业审核及颁证

第三十八条 学生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毕业要求包括:

1.学生在学籍有效期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且学习时间不低于教学计划学制规定年限。

2.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

3.毕业图像已采集。

4.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须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申请毕业、学士学位承诺书》(附表四)。

第三十九条 毕业程序分为毕业预审、毕业审核、毕业终审、证书办理等四个阶段。

毕业预审为教学点清点核对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学生电子照片等基本信息以及各门课程成绩、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学籍异动信息等是否有误。如有错误或需更改,应在毕业审核前向西安开放大学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无误则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毕业申请。

毕业审核为西安开放大学依据国家开放大学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的毕业学分(含课程成绩、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补修课程成绩等)及相关毕业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学生报国家开放大学进行毕业资格终审。

毕业终审为国家开放大学对西安开放大学上报的学生进行最终的毕业资格审核。毕业终审合格者,由国家开放大学进行毕业电子注册编号,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开放大学统一印制并颁发。毕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专业、学制、层次(专科、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本科等)。

3.毕业时间:每年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1月,每年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7月。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蓝底)照片并骑缝加盖国家开放大学钢印。

5.学校名称及印章,国家开放大学校长签名。

6.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注册证号)。

7.批准文号:(78)教工农字089号。

第四十一条 国家开放大学于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3月31日向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学生、6月15日至9月30日向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国家开放大学在毕业终审后15个工作日内,将毕业生信息报教育部学信网进行学历电子注册(毕业生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教学点应按西安开放大学工作安排,做好当季毕业生的学历证书电子图像采集工作。未进行毕业图像采集的学生不予审核毕业。

第四十四条 各教学点应按西安开放大学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完整的学生档案资料(包括学生报名登记表、录取通知书、毕业设计(论文)相关材料、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等),在学生毕业时随毕业证书及时发放给学生。

第八章学位申请及审核

第四十五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照学位颁发专业的不同,由对应的学位授予高校或国家开放大学授予。

第四十六条毕业生申请学位,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及国家开放大学与学位授予高校共同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须在申请毕业同时申请学位。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相应学位申报材料,经西安开放大学初审后,如合作高校颁发学位的专业,经国家开放大学复审、由学位授予高校终审;如国家开放大学颁发学位的专业,由国家开放大学终审。具体事宜,由合作高校终审并颁发合作高校学位的,按照国家开放大学与学位授予高校共同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由国家开放大学终审并颁发国家开放大学学位的,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未通过学位终审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章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经学生提出申请,可出具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毕业证明书由国家开放大学出具。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须向西安开放大学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办理毕业证明书审批表》(附表五)。

第五十一条 学位证明书由学位终审高校出具。办理学位证明书按照学位授予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纪律与奖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学业和操行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其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国家开放大学、西安开放大学、教学点可通过通报表扬、授予奖状、颁发奖品、设立奖学金等形式予以表彰、鼓励。

第五十三条 教学点应注意树立良好的校风,宣传并奖励遵纪守法的模范,批评制止各种歪风邪气。

第五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国家开放大学、西安开放大学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六种:⑴警告;⑵严重警告;⑶记过;⑷留校察看;⑸开除学籍;⑹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

第五十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西安开放大学决定;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由国家开放大学决定。

第五十六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期一年,察看期间不予转学、毕业。留校察看期间确已认识错误,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并对社会有较大贡献者,可申请提前撤销处分;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或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由西安开放大学决定。

第五十七条 根据国家开放大学相关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⑴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⑵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严重刑事犯罪的;

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⑷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⑸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⑹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⑺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⑻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

⑼其他严重违反校规应开除学籍的。

开除学籍的学生,二年后可重新申请报读国家开放大学。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国家开放大学和西安电大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替换。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提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意见前,教学点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西安开放大学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

对学生提出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意见前,西安开放大学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由国家开放大学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处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由教学点送交学生本人。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西安开放大学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西安开放大学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国家开放大学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国家开放大学提出书面申诉。西安开放大学或国家开放大学须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听证后,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复查结论分两类,一是维持原处分决定,二是撤销处分决定,并在原宣布范围内公布。

学生对西安开放大学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国家开放大学提出书面申诉。国家开放大学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西安开放大学及国家开放大学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条 凡国家开放大学、西安开放大学做出奖励、处分及撤销处分的决定,应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 教学点可根据本办法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报西安开放大学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安开放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

1.《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

2.《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3.《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自愿退学申请表》

4.《国家开放大学学生申请毕业、学士学位承诺书》

5.《国家开放大学办理毕业证明书审批表》

附表一:

国家 开 放 大 学

省际转学 审 批 表

姓 名


性 别


照片

民 族


籍 贯


职 业


职 务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户口性质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入学时间

年 春( )/ 秋( ) 季

转学理由:

1.工作变动( )

2.家庭搬迁( )

3.其他原因 :

转专业理由:

1.工作变动 ( )

2.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 )

3.其他原因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籍异动情况

转学前

学习中心(教学点)


学 号


专 业


学生类别


转学后

学习中心(教学点)


学 号


专 业


学生类别


学习中心(教学点)主管部门意见:

经手人(签名): (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分部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习中心(教学点)主管部门意见:

经手人(签名): (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分部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①“文化程度”为入学时的文化程度。

②入学时间请填写年份并在相应的季节后划“√”;“转学理由”可在相应内容后划“√”,“其他原因”需详细说明。

③“主管部门意见”为学籍管理科上级部门意见,如教务处、学生处等。

④学生只进行转学,不需填写“转专业理由”一栏。

⑤此表一式五份,分别留存国开总部、转出分部及学习中心(教学点)、转入分部及学习中心(教学点),由转入分部报国开总部。

附表二:

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入学时间

年 春( )/ 秋( ) 季

学生类别


学习层次


学 号


现修专业


转修专业


专科所修专业


转专业理由:

1.工作变动 ( )

2.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 )

3.其他原因 (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习中心学籍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院学籍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学籍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①入学时间请填写年份并在相应的季节后划“√”;“转专业理由”可在相应内容后 划“√”,“其他原因”需详细说明。

②申请人为专科层次的学生,不需填写“专科所修专业”一栏。

③“主管部门意见”为学籍管理科上级部门意见,如教务处、学生处等。

④国家开放大学分部直属学习中心不签署“学院主管部门意见”。

⑤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留存学习中心、学院和国家开放大学分部。

附表三:

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自愿退学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班 号


入学时间

年 春( ) 秋 ( )季

学 号


证件号码


学生类别


学习层次


专 业


退学原因: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分校(或教学点)意见:

经手人签名: 学籍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分部意见:

经手人签名: 学籍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①入学时间请填写年份并在相应的季节后划“√”;“退学原因”需详细说明。

②“分部意见”为学籍管理科上级部门意见,如教务处、学生处等

③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留存学习中心、学院和国家开放大学分部。

附表四:

国家开放大学

学生申请毕业、学士学位承诺书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学 号


专 业


基本

信息

核对

本人已认真核对个人学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项),信息准确无误。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专科

学生

申请

本人已达到专科毕业要求,申请毕业。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科

学生

申请

学生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并在相应选项下签名。多选或其他标记无效

⒈本人已达到学位申请条件,自愿申请毕业和学士学位。

申请人(签名):

⒉本人只申请办理毕业证书,自愿放弃申请学士学位。

申请人(签名):

⒊本人因需申报学士学位,自愿暂缓毕业,达到学位标准后,再申请毕业并申报学士学位。如以后学期继续延期毕业,本人亦同意每学期重新申请,否则可视为本人申请毕业并放弃申请学位。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经手人(签名):

(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1.由他人代签的,须由学生本人出具委托书。

2.“主管部门公章”由学生所在教学点加盖学籍科或上级部门公章。

3.本表由教学点保存至学生学籍有效期结束。

附表五:

国家开放大学

办理毕业证明书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照片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证件号码


学历层次

专( )本( )

专 业


毕业时间

年 一月( )/七月( )

注册证号

(电子注册号)


1.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的原因:

⑴毕业证书丢失 ( )

⑵毕业证书损坏 ( )

⑶其他原因 ( )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2. 申请人承诺办理毕业证明书的原因是真实的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分部

意见

经手人签名: (分部学籍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①“毕业时间”须填写年份并在相应月份的内容后划“√”。

②“学历层次”“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的原因”须在相应内容后划“√”。

③照片要求:蓝底二寸,与电子版照片同版。一张照片贴在审批表照片处,另一张照片背面注明学生姓名,随书面材料一并交至学籍管理办公室。